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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8-06-08 09:25  

西宁、海东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扎实推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根据《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方案》(青建工〔2015〕87号)要求,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自评由企业自评机构组织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法定代表人负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向资质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自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2.主管部门考评。主管部门考评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部门组织实施,每三年考评一次。

(1)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部门提交青海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及企业自评材料。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评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二)企业考评结果应用

对施工企业考评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整改,并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

(一)评选条件

1.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主体基本完工阶段的房屋建筑或投资额5000万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能够按照青海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要求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在当地确有示范作用,开展过施工现场示范观摩活动,在安全监督机构组织下进行过企业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参观学习活动或接受过省、市、州安全检查,且检查结果良好。

4.安全档案三级目录清晰,可追溯性强。现场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电子考勤门禁系统、扬尘监控及喷淋系统、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齐备。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数字化工地管理系统的工地优先评选。

5.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人员资格和配备满足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未发生施工质量安全投诉、经济纠纷、欠薪等事件。

6.评选材料齐全。

(二)评选方法

1.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按照“成熟一个评选一个”的原则进行评选。在项目开工建设时,由企业填写《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自愿申报(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并报该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

2.县级安全监督机构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对符合评选条件的项目,及时择优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的项目,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

3.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推荐项目在两周内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一周内连同评选材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每年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总数的3%。为了及时进行现场复查,对于超出上述时间要求的推荐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4.推荐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评选材料:

(1)《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

(2)月评及基础、主体阶段性评分表。

(3)创建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含现场视频监控、电子考勤门禁、扬尘监控及喷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管、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施工区、办公区与生活区等图片影像资料)。

(4)开展示范观摩活动及交流学习相关证明材料。

(5)市、州、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推荐意见。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评选推荐材料后将进行资料核查,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抽查,资料核查、现场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示范工地评选情况,每年集中对省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项目及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分两批进行公布。

(三)其他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期内只能推荐评选一次,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评选。

2.各施工、监理企业要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项目自评,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施工过程要留取影像等资料。

3.申报企业要如实提交示范工地评选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撤销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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