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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审核标准的通知
2018-04-12 17:27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审核标准的通知

青建工〔2017〕484号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明确如下:

一、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

(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考核指标。

资质标准中未要求注册人员的,审批机关不再审核该项资质对应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取得多项资质的,按照每项资质最低级别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数量分别审核,如不同资质类别具有相同专业的注册人员,则按照注册人员数量最多的审核,人员数量不累加。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C本)考核指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C本)人数应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B本)要求人数一致;资质标准中未要求注册人员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C本)要求不少于3人。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A本)审核指标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A本)不少于2人,其中必须包括法定代表人。

(四)特种作业人员审核指标:

资质标准中未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的,审批机关不再审核该项资质对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特种作业人员专业和数量的,审批机关按照企业各项资质中最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人数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

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核标准

(一)企业资质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二)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或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申报延期时,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三、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以及首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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